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促进南沙新区和谐稳定

                                                                        匡乃安

宽严相济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既要求宽严有度,又要求依法惩处,真正实现刑罚的人性化。最近结束的全国检察长会议对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出重要部署,宽严相济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理念将贯彻到检察执法工作的每个环节,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司法的社会效益。实践证明,严刑峻法并不足以遏制犯罪,打击犯罪必须坚持震慑和疏导。惩治与宽大相结合,使更多的犯罪进入司法的视野,有力地打击犯罪,遏制犯罪的蔓延。宽严相济政策的落实推动了执法机制的创新,实现了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

当前,在检察执法环节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结合南沙区的社会治安形势和刑事案件的特点,树立正确的执法导向,进一步落实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重点探索“从宽处罚”的机制。

一是要完善对严重刑事案件的“提前介入”机制。针对南沙新区严重暴力性犯罪滋生的特点和南沙区地理环境复杂,着重探索严重刑事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分别从公诉和批准逮捕的角度加强对侦查阶段证据收集的指导,并对侦查行为实行同步监督,进一步提高严重刑事案件的证据质量,使严重刑事案件得到严肃处理,消除社会治安隐患,维护农村稳定。

二是启动轻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按照我市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处理的规定,结合南沙“两抢一盗”案件突出特点,对部分案情简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徒刑,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积极启动轻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实行案件繁简分流,促进专业化分工,指定专人负责轻型案件处理,简化办案流程,快捕快诉,使侦查、逮捕、公诉等环节全面提速,全面提高刑事司法打击犯罪的效率。

三是加强对刑事和解机制的探索。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将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和对损害的恢复程度纳入案件从轻处理的情节。如因邻里纠纷或亲戚朋友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对当事人充分谅解并对被害人受损的利益予以经济补偿的,作不起诉处理,确实需要起诉的,也建议法院从宽处理。对初犯或偶犯的未成年人,要坚持教育挽救,帮助其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过经济赔偿和赔礼道歉,促进当事人和解,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不起诉或建议从轻处理,积极发挥社区矫正在未成年人帮教中的积极作用,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刑事和解符合社会和谐的价值追求,充分发挥了司法修复社会损害的功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四是对农村群体性案件实行区别对待。要充分考虑农村群体性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了解农村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对群体性案件妥善处理。要当严则严,严厉打击为首分子,警示潜在犯罪分子;要当宽则宽,教育挽救被利用的群众,积极走访当地政府和群众,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使群体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要结合办案,积极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是加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调查研究。立足于南沙区情,重点探索宽严相济的执法办案机制,探寻宽严相济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契合点,着力维护南沙新区和谐稳定。

 

                               (作者系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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