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陈 建

党的第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神圣使命,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严肃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强化诉讼监督,是和谐社会的构建的内在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光荣的使命。可以说,检察机关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笔者拟就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发表看法,以期拓宽思路。

一、加大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治安环境 

一是增强市民的安全感。安全感是和谐社会的前提,检察机关要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充分认识贯彻“严打”方针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强化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在“严打”斗争中主阵地和主力军作用,加大打击黑恶势力、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的多发性案件;制假售假、金融诈骗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为经济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定创造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是不断提高依法办案的水平。办案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职能作用的发挥。一方面要提高收集、审查证据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审查案件能力等综合能力;同时,要下大力气提高侦查破案能力,出庭公诉能力,审查监督能力等具体能力,以及与各司法部门、党政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协调能力,依法重点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认真履行查办、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推动教育、监督、制度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立。

三是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综合治理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斗争,积极参与对治安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集中整治。结合办案,深入分析刑事犯罪案发特点和规律,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在全市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以情况反映形式及时向区委和上级院报送信息,对案发单位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加强防范的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二、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清廉的政务环境

 廉洁政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职务犯罪本质上是一种权力腐败。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贪污受贿、渎职侵权,不仅侵犯了履行职务的廉洁性和正当性,侵犯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更严重的是它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破坏了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动摇了党的执政地位。因此,积极查办在本地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热点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工作中不断转变侦查理念、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增加科技投入,以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不断加强和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利用现有的检察资源,形成整体打击合力。通过实实在在的反腐成果昭示我们反腐败的决心和信心。

 在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化个案预防,加强预防信息库建设,努力夯实预防基础工作。加快推进预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形成社会各界齐抓共管、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局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大预防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办案将预防犯罪的措施,寓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运用典型的案例,揭示当前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规律、特点和原因,开拓“体制、法制、机制”三位一体的反腐倡廉新路子,努力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三、畅通信访服务渠道、加强监督维权,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公正的社会环境

检察机关服务和谐社会,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将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到工作中去,畅通“信访服务渠道”,加强文明接待室窗口建设,端正和解决好对人民群众的根本态度,真正做到为民做主,伸张正义,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并尽力化解各类社会矛盾。  

其次是提高人权保护意识,强化“监督维权”。检察机关在执法中要以此为指导,注重人权保护。强化程序观念、证据观念,针对青少年犯罪易发、家庭暴力常发、在押犯心理不稳等问题,结合检察职能,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妇女维权岗”和在押犯维权活动。通过监督维权,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展示人文关怀和社会关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积极营造“亲商、安商、便商、富商”的良好投资氛围,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发展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根本之道。为社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是检察机关服务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检察机关要把有关开发建设列入检察工作服务和谐社会的工作重点,主动为招商引资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外商向检察机关咨询有关政策法律问题,热情接待,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对外企不服司法裁判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民商事案件,指定专人审查,限期办结;对确有错误的要坚决依法抗诉;对侵害外商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及时介入,会同有关部门从快处理。 

其次,在执法办案中要注意工作方法、依法文明办案,坚持做到不随意传唤企业法人代表,不随意查封、扣押企业财产,不随意冻结企业流动资金和银行帐户。对确需采取传唤、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并加快办案速度,尽量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作者系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