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为非公有制企业 提供法律服务的思考
——以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为视角

                                                                匡乃安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说明党中央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壮大摆到了与公有制经济同样重要的高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始终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为党的大局和中心工作服务。现阶段,就是要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这个大局服务。

一、检察机关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客观必然性

(一)是由检察机关的职能决定的。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从总体上讲有两个方面,一是打击和预防职能,即通过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二是服务职能,即通过提供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从根本上讲,打击是手段,服务才是目的。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始终把服务大局作为自己的工作职责,如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严打、扫黄打非、打私、参与市场整顿、开展职务犯罪社会化大预防等工作无不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特别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工作方针,更加表明了检察机关希望在服务大局工作方面有所作为。而我国当前的大局就是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增创经济新优势,全力推进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理应成为检察机关服务的重点。

(二)是由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性决定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目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日益凸显。从南沙区的经济结构和完成的工业产值来看,2006年底,南沙区共有工业企业420家,其中非公有制企业390家,占全区企业总数的92.9%2006年全区共完成工业总产值475亿元,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468亿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98.5%;这些数字说明,该区非公有制企业在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起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其发展和壮大的程度将直接决定该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三)是由南沙区的区情决定的。南沙区的前身为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国家级开发区,招商引资是其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一个客观的事实是,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项目和企业,绝大部分都是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私人企业。目前,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在南沙区投资设立了36家公司,如美国通用塑料(GE)、日本丰田汽车、埃克森石油、日本JFE钢铁公司、美国慧视光电、香港建滔化工等企业绝大部分为非公有制企业。同时,随着开发和建设强度的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在全区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起的作用将会更加突出。这说明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南沙区经济的主要力量,对该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直接关系到南沙区建设“最适宜生活居住和创业发展的生态型滨海新城区”的战略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在这样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将工作重心转向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就是为全区的中心工作和大局服务的最好表现。

二、检察机关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现实可行性

(一)具有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大多将工作重心放在为公有制企业服务上,并在为公有制企业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于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具有许多相通之处,经验的借鉴就成为可能。这样以来,我们就可以将为公有制企业服务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经验用来指导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检察视野中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的差异,毕竟检察机关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少。所以,既要善于借鉴服务公有制企业的成功经验,又要有所发展,有所创新。

(二)非公有制企业迫切需要检察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在发展和壮大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许多法律问题,诸如厂房的土地使用权问题,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纠纷问题,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被侵害问题,企业干部和员工职务侵占问题,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问题,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资纠纷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的处理,就会大量积压,有可能从根本上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进而影响企业的生存,因此,它迫切需要有关部门能够从客观公正的立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正好具备这样的优势和条件,既具有处理这些问题所需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又能够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因此,检察机关首当其冲地成为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

三、检察机关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途径和内容

(一)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实施方案。深入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认真了解企业的数量、性质、员工人数、产品类型、工业产值、利润及税收等基本情况;了解非公有制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了解非公有制企业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调查,掌握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在发展过程中的所思所忧所求,从而找准检察工作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的切入点和落脚点。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服务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的活动方案,明确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的目的、原则、组织领导、活动方式和内容,确保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的活动顺利开展。成立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研究和决定相关工作。各业务部门也应各司其职,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注意在工作中加强对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经验总结、专题调研和相关信息、简报的整理报送,并做好宣传工作,努力为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建立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工作联系点。根据辖区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状况与规模,在广泛听取非公有制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拟定辖区内1015个非公有制企业名单,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通过更加快捷高效的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更好的发展。在条件和时机成熟时,逐步将联系点范围扩大。 要经常深入非公有制企业工作联系点,了解他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了解其对法制保障的需求以及对检察机关的要求和意见,不断强化检察工作在服务非公有制企业中的职能作用。  

(三)建立检察机关与非公有制企业联席会议制度。除与联系点实行定期联系制度外,建立检察机关与辖区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每年与辖区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召开两次联席会议,对如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与经营环境展开讨论,共同研究新形势下非公有制经济面临的法律问题,共商企业发展对策。召开联席会议时,认真听取非公有制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倾听他们的呼声,了解他们的意愿,并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问题或提出建议,由职能部门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在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检察人员要熟悉和掌握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增强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严厉打击各种破坏非公有制企业的犯罪活动。一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营造安定有序的治安环境。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坚决打击发生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伤害型、侵财型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犯罪,切实为非公有制企业和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治安和投资环境。二是严肃查办职务犯罪,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要把影响、妨碍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职务犯罪作为打击重点,集中力量查办发生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职务侵占、挪用企业款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活动。三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在办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投资者的案件时,注意选择恰当的办案时机和方法,维护发案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

(五)积极开展送法进企活动。根据非公有制企业需要,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积极开展送法进企活动。一是进行法制宣传。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员工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知识欠缺等问题,深入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法制宣传,通过宣传栏、宣传册、图片展、检务公开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干部员工的法律素质。二是举办法律讲座。组织检察干警定期或不定期为企业员工上法制课,讲解与职工和企业发展紧密相关的法律常识,重点讲解本行业犯罪的特点、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为企业培养法律管理人才,增强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管理者、员工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三是开展法律咨询。充分利用检察工作优势,积极为辖区内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全面周到“零距离”的法律咨询与法律服务,认真解答企业和员工的法律难题,同时,向他们讲解检察机关查办渎职案件、受理控告、申诉、举报的职权范围以及申请抗诉的条件和程序,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法制环境。

(六)协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章立制。目前,南沙区许多非公有制企业正在组建或刚刚组建完毕,不少企业的规章制度还没有建立或者还不完善,给某些违法犯罪可乘之机。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在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引导企业完善监督制度,建立防范机制,预防犯罪的发生。一是协助企业建立廉政制度。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一整套廉政制度,尤其是要协助大中型企业和重点企业建立本企业管理制度相适应的较为科学和可操作的廉政制度,使非公有制企业的决策层面和管理层面的人员不能侵占、不敢侵占。另外,建议非公有制企业对本企业中容易发生犯罪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和较大经营项目中的有关人员签订廉政责任书,明确具体约束条款,明确责任和处罚决定,使企业的经理(厂长)和其他有一定“权限”的人员不管在职务上、在岗位上或在购销活动中,形成犯罪预防的纵向横向约束机制,从而不断提高其法制观念和廉政意识。二是协助企业建立企业内部的预防犯罪组织。建议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成立预防犯罪组织或指定专人负责犯罪预防的监督和落实。三是协助企业健全财务、采购、供销等经营环节制度。对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的非公有制企业,要帮助其建立科学正规的财务管理制度。对非公有制企业中的采购、销售等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检察机关可协助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参加其招标、投标、评标等重要环节工作,临场监督,预防犯罪。

(七)协助非公有制企业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当前,南沙区多数非公有制企业还处在发展阶段,因起步较晚,在管理制度上存在不少缺陷和漏洞,从而容易引发诸如职务侵占、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活动。在协助非公有制企业预防犯罪方面,检察机关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注意研究非公有制企业内部发生的犯罪案件的特点、规律,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研,对其中带行业性、规律性特点的问题,及时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就办案工作中掌握到的某些行业犯罪特点、成因等及时通报相关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共同研究预防犯罪的具体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预防和行业预防。二是在继续开展国有企业犯罪预防工作的同时,将推广多年来在国有企业开展预防犯罪工作的经验引进到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查找产、供、销、财务管理、商业秘密等环节和领域的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防患于未然,使企业少走弯路、少受损失。三是要结合办案,及时掌握行政执法机关办理非公有制企业案件的情况,针对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利益的案件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行政;认真研究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利益的职务犯罪的特点、动向和规律,开展职务犯罪预防,防止和减少非公有制企业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遭受的不法侵害。

(八)创办检企共同预防犯罪刊物。为使检察工作服务非公有制企业达到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征得非公有制企业同意的原则下,检察机关应主动与辖区内部分非公有制企业(重点是与检察院建立联系点的非公有制企业)共同创办检察机关与企业预防犯罪的刊物。由检察院和企业共同提供稿件,检察院负责编辑。主要内容可以是反映辖区内预防犯罪的动态,非公有制企业行业犯罪的原因、特点和防范对策;也可以是企业或检察院开展的一些活动;还可以是国家或省市近期公布的一些对企业经济活动有影响的法律法规,近期发生在全国范围内的典型案件,以及其他对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有帮助的各类材料。

                                                        (作者系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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