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与犯罪的界限

一、区分不规范经营与单位行贿的界限:

企业为融资借贷、沟通产供销渠道等“正当利益”而送礼的,属于不正之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的,为单位行贿。

二、区分违法违纪与犯罪的界限:

要适度把握涉案数额标准、情节轻重来区分违法违纪与犯罪的界限,对于医生从药品经销商手中收取处方药回扣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对于其中积极组织、串通其他医生通过开具特定药品而收受回扣,情节严重的,或者在负责药品及设备采购中个人收受回扣,数额较大的,要依法查处。

三、区分单位收受回扣行为与个人受贿犯罪的界限:

单位内部的职能部门及其经办人员以部门名义收受回扣的,不是单位受贿,但可以对情节恶劣的个人以受贿罪查处。国有单位收受“明扣”、未如实入账而转入“小金库”的行为,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轻易作犯罪处理;单位收受回扣后用于集体福利开支的,不宜认定为犯罪;在小范围内以各种名义私分的,区分不同人员的责任,重点追究决策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个人接受回扣后上交单位,经领导决定以提成奖励方式返还给个人的,应视为个人合法收入;个人为捞取回扣而与卖方勾结定价或购买伪劣商品,损害单位利益的,应认定为个人受贿。

四、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

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如果是假借单位名义,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五、区分自查自纠中发现的危害不大的贿赂行为与贿赂犯罪的界限:

在自查自纠中主动说清问题并认真整改、积极退赃的,如果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不以犯罪追究。

六、区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界限: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改制后,受国有单位明示委托、委派的管理人员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人员宜认定为公司、企业人员。

 (本文观点源自: 检察日报 作者:徐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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